自带工具揽活受伤不算工伤
2015-09-09 17:53:31来源:点击:
张某是一名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的从业者,多次为某装饰公司钻孔,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2013年9月5日,张某在钻孔过...
张某是一名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等业务的从业者,多次为某装饰公司钻孔,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2013年9月5日,张某在钻孔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张某治疗结束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理后,依法作出张某非工伤认定结论。张某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结论。最终经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结论
专家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与装饰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的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工资也一般按月支付。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发包单位根据承揽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张某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业务,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据此,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受伤不能被认定工伤。
专家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与装饰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的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的工资也一般按月支付。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发包单位根据承揽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后支付报酬,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张某自带工具为他人从事钻孔业务,每次根据钻孔数量及大小收取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据此,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受伤不能被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