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
2018-07-06 09:09:18来源:点击: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了维护我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庆发〔201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贯彻执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 贯彻执行《规定》意义
严格执行《规定》,有利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道路。
二、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 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和分类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二)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三)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1、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
5、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
6、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四、 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途径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工会组织依法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企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 企业违规的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六、 营造最低工资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一些低收入劳动者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安庆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