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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三大养老惠民亮点

2015-07-22 16:54:21来源:点击: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作为...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处处体现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亮点之一: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无论你是从事的何种行业,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种类。
   
  亮点之二: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亮点之三: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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