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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复工复产政策清单】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6条)

2020-05-13 09:36:49来源: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击:

【推动复工复产政策清单】稳岗创业支持政策(46条)

1.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发〔2020〕4号)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开展援企稳岗。加强中小微企业用工需求、员工到岗、待返岗人员监测,动态掌握用工供需情况,搭建劳务对接平台。根据疫情情况,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等网络平台,适时启动线下招聘,打造线上线下“2+N”就业招聘平台。(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广“共享员工”模式,合理调节企业间劳动力余缺。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业集聚区等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鼓励各地适当给予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其中,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皖办明电〔2020〕2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县乡村农资经营网点全面营业,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皖办明电〔2020〕13号)

6.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7.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皖办明电〔2020〕13号)

8.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皖办明电〔2020〕13号)

9.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办明电〔2020〕13号)

10.疫情防控期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受疫情影响下岗失业的企业职工,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发放最长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最高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不同时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制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1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皖办明电〔2020〕13号)

12.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皖政办明电〔2020〕7号,各市人民政府)

13.结合脱贫攻坚,组织本地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对接,就地就近就业,满足稳产保供用工需求。(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15.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6.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17.各地结合稳就业需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9.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含)以上的市,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自行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2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2.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配合)

23.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时间,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保缴费。(皖市监发〔2020〕18号)

24.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皖市监发〔2020〕18号)

25.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皖市监发〔2020〕18号)

26.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降低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工伤风险。(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27.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28.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29.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3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补贴标准不变。(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31.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皖人社明电〔2020〕2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3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4.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皖人社明电〔2020〕1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或在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6.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7.开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为相关医疗机构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及时结算支付。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确需转院诊疗的,不受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限制,工伤保险基金应及时结算支付。(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8.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所涵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产生的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皖人社明电〔2020〕2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通过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对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技术培训,协调解决防疫物资的采购,组织企业间互帮互济。(皖市监发〔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

40.指导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1.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暂时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皖文旅发〔2020〕23号,省文化和旅游厅)

42.引导暂时难以外出农民工参加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造,同时不误农时投入春季农业生产。(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3.搭建市内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经营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补的企业开展富余员工“转岗共享”,引导餐饮、旅游、酒店等暂未复工企业闲置劳动力调剂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订单多的外贸制造企业。(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4.对来自低风险县域的农民工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中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在输出地、输入地体温检测均为正常的,可直接上岗复工。对来自高风险县域的农民工,由输出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或“健康码”,并由输入地按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后可上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5.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复工企业返岗农民工名单,对来源于同一城市、人数较多的地方,制定“点对点、一站式”包车运输方案,确保实现农民工“出家门进车门、下车门进厂门”的安全直达运输。(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6.集中发布沪苏浙一市两省企业复工计划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岗农民工跨省市包车运输工作,帮助农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岗复工。(皖人社明电〔2020〕3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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