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9-07-02 14:39:43来源:点击:
此次调整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分别为19%和20%。按照国家规定,这两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5月1日起统一直接降至16%,最大限度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4月30日。
目前,我省社保缴费基数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自5月1日起,将改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与降低缴费比例形成叠加效应,确保企业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为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落实到位,省政府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要求各市建立相应机制。参保单位已按调整前费率缴纳2019年5月1日后养老保险费的,将重新进行结算;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原办法确定缴费基数,待公布后再按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结算。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我省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