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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6-19 13:48:07来源: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5日

合肥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合政办〔2016〕30号)精神,组织实施好就业脱贫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积极帮助我市农村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6-59周岁,以下简称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着力增加贫困劳动者收入,大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帮扶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期间,对有就业意愿且未就业的贫困劳动者就业帮扶率保持100%,通过跟踪服务使已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20年,确保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者全部实现稳定就业。

二、 主要措施

(一)建立“一库五模块”制度。依托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在全市人社部门建立“合肥市农村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全面了解贫困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培训需求、岗位需求、就业和创业服务等情况。各行政村(社区)要动态掌握贫困劳动者基础信息、就业培训、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五个模块”情况,实现对就业创业脱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二)加强劳务对接转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收集企业招工信息,筛选出适合贫困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通过村居宣传栏、进村入户、手机短信等形式将岗位信息送至贫困户家中。深入开展“送岗进村”、“送岗入户”等就业扶贫直通车活动,帮助贫困劳动者就近就地就业或季节性打工。对成功介绍或组织贫困劳动者到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村(社区)或乡村能人,按照成功推介就业的人数,给予2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开展就业扶贫专场招聘活动。对小型化、专业化公益性就业扶贫专场招聘,根据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按照200元/户的标准给予摊位补贴。各县(市)人社部门每年要组织4场以上就业扶贫专场招聘;各对口帮扶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成立就业脱贫对口帮扶工作队,每月至少深入对口帮扶县(市)开展一次帮扶对接活动,每年至少赴对口帮扶县(市)开展2场就业扶贫专场招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流动招工大篷车”等扶贫专项活动。

(四)鼓励企业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市企业)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分别给予劳动者3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和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与贫困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企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年度内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劳动者,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我市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保障就业。鼓励乡镇大力开发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维护、地质灾害监测、护林绿化、乡村保洁等公益性岗位,按照“救急救难”的原则,优先安排大龄、残疾、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者,确保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者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就业。

(六)鼓励贫困劳动者自主创业脱贫。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者,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政策扶持。贫困劳动者在我市创办企业实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发放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者,按灵活就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并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七)鼓励创业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者通过创业带领贫困劳动者就业,所创办的企业优先入驻各类创业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额度综合创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确定,其中:单个贫困劳动者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两年额度为10万元的贴息贷款;贫困劳动者组织起来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两年额度为50万元的贴息贷款。

(八)推动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各县(市)要按照“围绕产业、一地一品、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各级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就业扶贫驿站,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帮扶单位捐建、企业自建等方式,重点打造就业扶贫车间、电商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3大板块。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驿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10万元左右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县级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对就业扶贫驿站建设运行可给予资金支持;对口帮扶单位对就业扶贫驿站建设可给予资金支持。

(九)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创新反担保方式,探索国有企业职工、村组等集体组织工作人员担保和“一卡通”存折、社保卡、农业保险保单、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等新方式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进行反担保。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等政策,启动以“两权”作为抵押登记的创业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者创业予以支持。

(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市)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技工院校或职业培训机构深入贫困乡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直接面向贫困劳动者开展短期实用技能培训,特别是针对大龄就业困难贫困劳动者定向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护理、保洁保绿保安、初始烹饪等短期技能培训,保证向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者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期间,给予贫困劳动者20元/人·天的生活费补助;培训后,根据到企业就业人数给予技工院校、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资助贫困家庭子女接受技工教育。引导技工院校招收有就读意愿的我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在校企合作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规定,给予每生每年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

(十二)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引导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针对贫困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对创业培训合格的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

(十三)推进“一村一品”帮扶就业。各县(市)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贫困村争取省级“一村一品”产业项目、市级农村特殊专长人才创业培养项目等支持。人社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专家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智力扶贫活动。

(十四)鼓励各类基层就业。人社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招聘力度,适当向贫困家庭大学毕业生倾斜。各县(市)要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教师招聘引进办法。

(十五)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社部门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对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贫困劳动者,按照每人每年2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标准,采取政府代缴兜底的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十六)加强贫困劳动者权益维护。各县(市)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提高贫困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促进包括贫困劳动者在内的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涉及贫困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 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扶贫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统筹开展本区域的就业脱贫工作;人社、组织、扶贫、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就业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政策落实。市人社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就业扶贫政策实施细则,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在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同时,统筹好分散在各部门的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扶贫资金筹措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把政策和资金用实、用足、用好。

(三)落实部门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就业扶贫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扶贫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建立贫困家庭就业台账;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筹措、使用和监督;金融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创业贷款扶持政策。

(四)加大舆论宣传。各县(市)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社会知晓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参与贫困劳动者就业创业脱贫工作。要大力宣传脱贫致富、勇于创业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激励更多贫困劳动者通过就业创业脱贫致富。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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